美国欧盟日本技术壁垒情况简介
一、美国:标准数量繁杂,要求苛刻 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其中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 美国的标准体制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美国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但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这一体制造成的结果是技术标准数量繁杂,要求比较苛刻,如果用来作为国际贸易的标准,经常会让人防不胜防。 美国技术标准的分散化还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要求做出灵活反应,及时从标准角度出台限制性措施。 另外,美国的技术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公司的安全评定体系,美国的一些大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认证的电器。 美国合格评定系统结构分散,其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 “美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多个会员,测试认证在美国已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每年营业额在100亿美元以上。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在合格评定领域,美国近年来对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越来越重要。 2000年下半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等出台了《国家标准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标准体系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使美国标准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 二、欧盟:标准统一制定,认定由各成员国实行 欧盟颁布了不少有关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指令性法规,构成了一套技术标准体系。这套技术标准提出的初衷,是为了统一各成员国的立法规定,消除欧盟内部市场中技术标准混乱造成的贸易障碍。截止目前,欧盟已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压力容器、玩具、建筑材料、煤气炉、电磁干扰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机械、电子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等,应有尽有。这套标准体系,统称为“CE”标准,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安全性、卫生和不保等方面作出了要求。欧盟规定,凡符合欧洲标准的产品,应贴有“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欧盟有关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欧盟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化研究所 个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众多的技术委员会设计了上述标准体系。仅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就有 00多家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欧洲标准的制定工作。 合格认定是技术标准实施中最关键一环。欧盟制订了较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但认定还需要各成员国实行。对此,法国则有自己的一套特殊要求。如进入法国的家用电器的技术合格认定,就必须在该国指定的试验中心进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法国还要裘 关企业保存好“CE”标志的资料至少10年,以备检查。如果发现产品上没有“CE标签或资料缺损不全等,有关企业应负法律,如果是进口产品,当生产企业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不在时,进口商将承担。 三、法国:两套标准,双重保护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执行的是欧盟的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涉及到进口商品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则是先将欧盟有关指导性规定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因此,非欧盟国家的商品要进入法国,会面临两套技术标准,这对法国国内生产商起到了双重保护作用。 法国对不同产品的进口有不同的要求。如对家用化工产品,要求产品名称要醒目,标签应说明产品的用途、剂量、方法、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有的还要说明包装容器的后处理方法。对电动工具要求经过法国指定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合格后才能进入法国市场销售,并需附有产品说明书。对进口家电的要求则是,其设计、生产必须标准化,所用材料必须符合法国规定的卫生标准。此外,对进口玩具的要求更为苛刻,玩具材料必须不易燃烧、无毒、无害,对皮肤、粘膜、眼睛无化学刺激,电动玩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伏,绝缘性要好,电动玩具的设计、制作必须符合标准,散热温度不得伤害皮肤,玩具不得含有放射性元素,机械固定要好,棱角必须圆滑,防止刺伤儿童皮肤,同时玩具应注明适用年龄,有些则需说明只能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等。 四、日本:设防无数,限制严格 日本的技术壁垒主要体现在技术标准与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绿色技术壁垒三个方面。 日本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然而尽管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标准,但仍?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如日本要求进口化汝品与之指定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和药理标准(JP)一致,只要其中一项不合要求,产品就将被拒之门外。 日本对许多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进口货物入境时,需经日本官员检验和判定。另外,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如果产品不满足相关规格标准,也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把商品规格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强制型规格,主要是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都符合特定标准;另一种则是任意型规格,主要是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成分、规格和形状等。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物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 在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凡进入日本市场的各种商品,日本和进口部门均对其国内的生产、消费、需求领域作动向调查,并由商品流通业界作定性分析。只有对比性、代表性、适用性、流通性,且多样化、个性化、感性化和市场畅销率高的商品才能获准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对某些产品,日本进口商在进口前不仅对它的国内市场进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 日本的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类。强制型认证与合格评定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和评定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型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型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在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它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日本的绿色技术壁垒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日本科技水平较高,在环保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绿色技术标准,对国外产品的进入限制性很强。其次,利用环境标志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环保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且产品生产、销售、运输、消费的全过程都要有利于环境,对人体健康无害。在包装制度方面,要求产品包装必须利于回收处理且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此外,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要求日趋严格。如日本对进口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已增至12 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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